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颁布时间:2003-08-06
日本公司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日本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
关决定采取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型号(A2
和A3)来确定国内销售的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
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
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不作排除处理。
初裁后,日本制纸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和其倾销幅度确定方法的评论意见,认
为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日本制纸的成本数据,并以此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将
低于成本销售超过20%的A2部分在计算正常价值中排除,由于A2产品对华出口
仅占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的比例很小,对倾销幅度计算没有实质性影响。调查机关对
A2倾销幅度的确定采取型号对型号的方法,比例的多少不影响幅度的确定方法,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日本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决定按
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A2和A3两大类
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日本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
销售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通过日本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客户出
口;另一种是该公司经日本的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香港地区或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
公司后再转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对于前一种情况,调查机关采用公司出售给
日本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于经关联贸易公司售给香港或台
湾非关联贸易公司部分,调查机关依据该关联公司转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公司
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日本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日本制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对贸易环节等调整项目提出了意见,认为贸易环节
的调整是基于交易量上的差别所作出的,是反倾销中的一般惯例。调查机关经进一步
查证认为,日本制纸并没有对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的类别和销售数量进行划分,而
是笼统地计算出一个比较的规模数量;同时公司并没有提供成本和费用的差异的证据,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的结论,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初裁后,日本制纸对库存商品利息、库存处理风险等成本予以调整提出了评论意
见,调查机关考虑了公司的意见,对公司及其北海道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证
实,公司的出口按定单生产,国内销售也有按定单生产的情况,工厂并不知道哪些产
品用于出口,哪些用于内销,对被调查产品和非被调查产品工厂并没有分开管理,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结论,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初裁后,日本制纸对国内销售时最终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作为其它折扣调整项目
进行调整提出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考虑了公司的意见,对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其
国内销售先有暂定价格,后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给予折扣的做法在日本是比较普遍的商
业做法,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提供的最终价格扣除额,并非完全为调查期的扣除额,
包括了调查期2001年前3个月即2000年10-12月份的价格调整。调查机
关决定接受公司的价格调整的主张,剔除3个月的非调查期的价格调整。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日本制纸公司将售前仓储费用在内陆运费中列报,调查机
关决定在将公司列报的、无法从性质上认定的直接费用的售前仓储费用剔除。
经审查,对内陆运费中除售前仓储费用外、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
裁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
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后,日本制纸对从出口价中扣除国内关联贸易公司相当于佣金的金额提交了
评论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公司并未实际发生佣金支付,不应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关
联公司佣金,调查机关考虑了公司的意见,认为日本制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实际上隐
含了价格安排,从中扣除正常交易中的佣金水平,是对公司的出口价格回到正常交易
的调整,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认定的结论。
初裁后,日本制纸对信用费用调整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公司报告的是实际的贴
现费用,调查机关不应同时扣减信用费用和贴现费用,否则是双重扣减信用费用。调
查机关认为,贴现费用只是信用费用的一部分,信用费用理应包括在发货后贴现日前
的机会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认定的结论。
初裁后,日本制纸对调查机关不接受其出口销售中记帐汇率与实际收款日之间的
货币兑换损益调整项目的处理方法,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期内,日元与美元的
汇率波动较大,公司提出的汇率调整主张应得到接受。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期内,公
司日元与美元的汇率波动,公司所报告的调整项目属于交易中正常的汇率波动损益,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认定的结论。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
险费用、贴现费用、报关代理费用,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
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
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王子制纸)认为布纹纸属于“特殊铜版纸”,
与本案所确定的被调查产品-铜版纸存在差别,不应列入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因此该公司在其答卷中只报告了其认为与本案有关的铜版纸的相关信息,将有关布纹
纸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等相关数据自主进行了排除。经调查,原外经贸
部认为布纹纸虽在制造工艺和生产成本上与其他铜版纸存在一定差别,但该差别为非
实质性差别,布纹纸仍属于铜版纸产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
裁认定结果。
初裁决定后,日本王子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并主动提供了有关布纹纸的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考虑到这些意见,在公司请求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国内销售中包括70克重以下的非被调查产品,
公司解释说,公司在其已报告的铜版纸产品国内销售情况中包括了这些产品,如不报
告将会影响分摊项目的合理性。但在司提交的答卷表4-2显示公司并不能从中分离
出70克重以下非被调查产品,核查过程中和核查后公司并没有提供表4-2国内销
售中所包含的70克重以下非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数量、金额等相关材料,使得调查机
关无法的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金额和相关成本等数据。与国内销售情况
相同,调查机关无法排除王子制纸在对华出口销售中混有70克重以下非被调查产品,
进而无法确定对华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金额的准确和完整性。。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还发现,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问卷第六部分按自然年度
反映的所有表式,而是将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之间发生的
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推定为调查期(2001年1-12月)发生的费用,使调查机
关根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2001年成本的真实性。
鉴于上述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不完整的,调查机关无法根据
目前的材料获得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出口、内销、成本的完整和准确的数据,调查机
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王子制纸的倾销幅度进行计算。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
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
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
关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最终裁定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韩国公司
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31%
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 Paper Co., Ltd.):16%
3、新湖制纸株式会社:(Shinho Paper Mfg.Co., Ltd.):9%
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 Paper Mfg.Co., Ltd.):9%
5、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Co., Ltd.):4%
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 Ltd.):4%
7、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51%
日本公司
1、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9%
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5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71%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由于芬兰、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量低于中国铜版纸进口总量的3%,决定
终止对其的调查,因而对这两个国家也不应进行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从韩国、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这些
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且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
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上述两
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由于本案初裁中认定芬兰的铜版纸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范围,并终止了对芬兰
进口产品的调查;终裁中又以同样理由决定终止对美国有关进口产品的调查,因此,
本次终裁中,有关裁决数据不包括来自芬兰、美国铜版纸产品的相关信息。
本案调查过程中,部分日本应诉企业提出,自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产业损害
调查期内向中国的出口量持续下降,且在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也大幅下降,因此,主
张不应对日本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与其他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
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日本有关产品对中国出口下降,但日本对中国铜版纸出口量
占中国铜版纸进口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倾销幅度大于2%,且与中国国内同类产
品以及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具有可替代性,竞争条件基本相同。进口量的下
降既不表明其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也不表明其影响不具有持续性,国内产
业所受损害是涉案国倾销进口产品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日本进口
被调查产品与其他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二)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倾销调
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倾销调查期为产业损害调查
期的最后一年。同时,由于国内铜版纸主要生产企业在1999年、2000年陆续
投产,因此,国内产业各项指标在这段时间发生了巨大差异,1999年的指标与
2000年、2001年的指标不具有可比性。基于上述情况,在考察国内产业状况
时,调查机关更多地考察2000年以后的指标。本案初裁后、终裁前,调查机关对
有关国内生产者的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根据已收集到的证据,调查机关部分调整
了有关数据。
产业损害调查机关经过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得出调查结论如下: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1)根据中国海关统计,韩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铜版纸1999年、
2000年、2001年分别为710854.72吨、479183.74吨和
483148.60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5.86%、下降32.59%、增长
0.83%,年平均下降5.07%。进口量虽波动幅度较大,但2001年比
2000年略有所增长。
(2)中国从上述两国进口的铜版纸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1999年、
2000年、2001年分别为41.36%、25.92%、23.78%,分别
比上年下降13.96、15.44和2.14个百分点,年平均下降10.51个
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略有下降,但降幅较小。虽然两国被调查产品在中
国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呈下降趋势,但其所占的市场份额总体仍然很大。
2.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两国出口到中国的铜版纸加权平均价格1999年为696.48美元/吨,
2000年为750.07美元/吨,2001年为660.30美元/吨,分别比
上年下降5.56%,上升7.69%,下降11.97%,年平均降幅为
3.62%。2001年比2000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1999年、2000年,由于国内企业的陆续投产,国内市场供应日益充足,
有关国家的进口铜版纸开始以较低的价格进入中国,国内铜版纸价格被迫降低。本案
申请人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为
6544.26元/吨,6959.95元/吨,5739.15元/吨,分别比上
年下降6.29%,上升6.35%,下降17.54%。调查期内年平均降幅为
6.33%,且2001年比2000年大幅度下降,说明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
3.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的影响
由于本案铜版纸申请人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代表了国内铜版纸产业,
本次裁决使用的国内产业指标,除特别说明者外,均为申请企业的指标。
经过调查,国内铜版纸产业的总体状况是:
(1)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增长,但增长受到抑制。
虽然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量增加,但2001年比2000年只增长了
5.46%,这一增长幅度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低4.44个百分点,
比国内产业生产能力的增长幅度低49.33个百分点,表明由于受进口的影响,
2001年国内产业产量增长明显不足。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增长趋缓,销售收入增长不足。
虽然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上有大幅度的增长,但2001年
增长却明显缓慢。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致使申
请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远低于销售量的增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2001年比
2000年增长24.22%,销售收入2001年仅比2000年增长2.45%。
(3)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利润急剧下降,申请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申请企业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税前利润分别为-365.5万
元、10058.2万元和-15220.9万元,分别比上年下降32.19%、
增长2851.83%和下降251.33%,调查期内年平均下降280.40%。
由于被调查进口铜版纸价格走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也随之下降,2001年国
内铜版纸产业销售收入增长明显放缓,税前利润急剧下跌。申请企业税前利润由
2000年的1亿多元转为2001年的严重亏损,亏损额高达1.5亿多元,利润
额在调查期内平均降幅达280.40%。
(4)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低。
申请企业市场份额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为2.97%,
24.77%,26.36%,分别比上年增长1.34、21.80和1.59个
百分点,调查期内共增长24.73个百分点,年平均增长8.24个百分点。由于
受到倾销的影响,2001年比2000年仅上升1.59个百分点。虽然国内申请
企业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有所增长,但总体而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低。
(5)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开工率不足。
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51.11%、
80.89%和66.96%,分别比上年下降33.43、上升29.78和下降
13.93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共下降17.58个百分点,年平均下降5.86个
百分点。虽然国内铜版纸需求量不断增长,但由于进口的冲击,该产业的开工率却严
重不足,且呈下降趋势。2001年比2000年下降13.93个百分点,进一步
表明国内铜版纸产业的生产受到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抑制。
(6)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投资收益率下降。
申请企业平均投资收益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
-1.68%、1.14%和-3.90%,分别比上年上升0.64、上升
2.82和下降5.04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共下降1.58个百分点,年平均下降
0.53个百分点。由于铜版纸产业利润的下降,导致申请企业平均投资收益率由
2000年的正数变为2001年的负数,2001年比2000年下降5.04个
百分点。
(7)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年末库存居高不下。
申请企业年末库存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
11646.77吨、124719.62吨和128157.14吨,分别比上年
增长879.54%、970.85%和2.76%,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
375.91%。
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维持在较高数量水平上,致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不畅,产
品积压严重,库存急剧增加。
(8)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人均年工资下降。
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8139元、
14188元和14952元,分别比上年下降48.10%、增长74.32%和
增长5.38%,调查期内共下降4.66%,年平均下降1.58%。国内产业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下降表明国内产业状况正在恶化。调查期的后两年工资有所提高是由
于国内新开工企业技术含量较高,部分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
(9)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就业上升,但上升幅度放缓。
申请企业就业人数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1273人、
3867人和3955人,分别比上年增长72.26%、203.77%和
2.28%,调查期内共增长435.18%,年平均增长74.92%。就业人数
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国内产业规模扩大造成的,且上升幅度放缓。
(10)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现金净流量增加。
申请企业现金净流量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367367
元、421922680元和983931854元,分别比上年下降97.62%、
增长114750.46%和增长133.20%,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
299.69%。
现金净流量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国内产业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减少采购资金流出
造成的,并不表明产业状况的根本好转。
(11)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
申请企业平均劳动生产率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为每年
48.18吨/人、152.69吨/人、157.45吨/人,分别比上年上升
110.58%、216.92%和3.12%,调查期内共上升588.16%,
年平均上升90.21%。由于国内企业先进生产装置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申请企业平均劳动生产率在调查期内明显提高。
(12)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增长,但增幅趋缓。
由于国内需求拉动,国内企业增加了对铜版纸产业的投入。申请企业生产能力
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但2001年比
2000年增幅明显放缓。
(13)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
国内产业经营情况的恶化导致信用降低,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金东纸业(江苏)
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即已确立二号涂布机的投资计划,直到2001年8月才付
诸实施。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2000年底开工20万吨铜版纸项目,但
由于进口铜版纸价格下降,公司暂缓了该项目的运作。调查期内江南造纸厂信用等级
下降,融资能力也有所降低。
(14)有关国家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较大。
最终裁定认定,韩国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4%至51%,日本有关公司的倾销幅
度为9%至71%。上述倾销幅度,足以对国内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4.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经过对国内产业主要指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中国铜版纸表观消费量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68.33%,7.58%和9.90%,年平均增长25.78%。国内需求量的
急剧增长,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空间,国内产业对铜版纸的投入加大,生产
能力增加。韩国、日本有关企业为维持其市场份额,降低向中国的出口价格,压低了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从而给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造成了损害。虽然调查期内国内同
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指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上升趋势明
显减缓。同时,由于进口铜版纸价格下降、进口量维持在较高水平,迫使国内产品价
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在利润、投资收益率、库存和筹资、投资能力等关键指标均出
现恶化趋势,开工率始终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韩国和日本向中国低价出口铜版纸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重要原
因
调查表明,上述两国向中国出口的铜版纸数量一直维持在65万吨以上的较高水
平上,市场份额保持在20%以上,且2001年韩国、日本两国对中国出口量比
2000年有所增长。因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影响很大。调查机关认定,
在本案2001年,自上述两国进口的铜版纸不仅存在倾销,而且倾销幅度较大,这
与产业损害调查中发现的2001年进口价格比2000年下降11.97%及国内
产业指标的恶化是吻合的。同时,在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其他两个年份,由于被调查进
口产品价格有所上升,国内产业1999年亏损程度较轻,2000年即实现了较大
幅度的盈利。
由此可见,国内产业状况的变化与进口情况变化是相对应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
产业损害调查期的最后一年,这一年国内产业状况恶化更加明显。在此之前,国内产
业总体状况要好于这一年。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韩国、
日本两国向中国低价出口铜版纸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二)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本案调查过程中,部分利害关系方提出国内产业损害并非由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
而是由于其自身过度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能力造成的。调查机关的调查结论是,
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量明显增长,导致国内铜
版纸市场供求平衡发生变化。国内铜版纸企业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使铜版纸价格走
低,国内铜版纸产业利润率降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但这一情况的存在并不表明被
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本案初步裁定公布后,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铜版纸价格的下降主要是铜版纸原料
价格变化引起的,并非倾销进口造成的。调查机关对此作了进一步调查,并征求了有
关专家的意见。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铜版纸制造变动费用中的纤维原料(纸浆)
价格变化显著,对铜版纸的生产成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进口铜版纸价格的上升
和下降并不完全与纸浆价格的变化相一致。这是因为各生产企业在生产投资、原材料
供应渠道、管理体制和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条件不同,纸浆作为原材料在各企业铜
版纸生产成本中的比重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其对铜版纸价格的影响是不均衡的。调查
机关认为,尽管只讲价格有所变化,但不能排除韩国、日本低价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
产品价格产生的压制作用。
(三)国内产业的损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这些原因包括: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铜版纸的需求
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
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铜版纸的替代产品,也没有限
制铜版纸使用的政策变化,消费者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都可以接受,没有出现由于
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导致国内铜版纸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调查表明,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
质量管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国内
外铜版纸生产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中国铜版纸产业生产设备基本都是引进国外先进装置,与韩
国、日本等国的铜版纸生产装置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一些企业的生产规模和
技术水平甚至超过一些涉案国家,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因技术落后造成。
6、其他国家(地区)铜版纸产品进口情况。调查期间,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
(地区)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
7、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包含出口的国内产业指标与不包含出
口的国内产业指标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表明国内企业生产的铜版纸虽有出口,但出口
并未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铜版纸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国内铜版
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上述两国向中国国内大量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铜版纸
产业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裁定
在本案调查进行中,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
销调查职能。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存在
倾销,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
自芬兰、美国的铜版纸进口量属可忽略不计,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美国进
口铜版纸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