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
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
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
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
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
2002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公告确认被调查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
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做出
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
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俄罗斯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RUSSIA):9%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RUSSIA):29%
3.俄罗斯玛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 STEEL
WORKS,RUSSIA):29%
4.其它俄罗斯公司:29%
(二)韩国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10%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CO., LTD,SOUTH KOREA):9%
3.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SOUTH KOREA):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三)乌克兰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 JSC),UKRAINE):16%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
UKRAINE):12%
3.其它乌克兰公司:22%
(四)哈萨克斯坦
1.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21%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五)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TAIWAN):20%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14%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8%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TAIWAN ):29%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TAIWAN ):14%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TAIWAN):28%
7.其它台湾公司:55%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鉴于本案涉及的被调查产品特殊市场情况,因此商务部决定暂缓对原产于俄罗斯、
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本反倾销案的调查将继续进行,直至
做出最终裁定。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
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
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
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
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
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
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
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如
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
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
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
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
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中
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
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
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
经贸委,于2002年3月2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
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确定倾销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
四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调查机关于
3月22日,通过中国大陆钢铁协会向“台湾地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和“台湾地区
工业总会”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随后,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
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界
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2002年3月23日,
调查机关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3、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18家生产商或
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4、收集证据
2002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
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
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这些公司的申请延期要求。在答
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16家生产商的答卷及部分关联贸易公司及进口
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
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5、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会见了部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部分涉案国政府有关官
员、部分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
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1、成立调查组,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调查机关组成本案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
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立案后规定的30天内,共有15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3户中国
大陆进口商和1家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2年4月1日和4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
卷和境外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
调查机关共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
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
4、实地核查
2002年7月至8月,调查机关分别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
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
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
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其中文名称为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英文名称为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被调查产品品种包括冷轧钢板(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冷轧钢卷(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冷轧钢
带(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TRIP)。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
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
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
72112900、72119000。
被调查产品属低碳或超低碳钢,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制造的无涂、镀层的冷轧
钢铁产品,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其化
学成分波动小,力学性能稳定,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好。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
料主要包括:铁矿石、焦碳、废钢、各种铁合金、蛇纹石、白云石、石灰石等。被调
查产品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炼钢、连铸或模铸、热轧、化学(酸洗)或机械除磷、冷轧、
平整、精整、包装等。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被调查产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
构件、机械建筑结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
镀等钢材的原料。
本案立案后,有关应诉企业和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就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
围提出了异议。经过调查,调查机关于2002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确认此次
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
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特性、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工序流程、制
造过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冷轧板卷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加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
类产品全部总产量主要部分,申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 RUSSI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初步认定,在调查
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总量及每个具体型号的销售与出口中国大
陆的总量及相应的同型号产品出口相比较,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在俄国内
销售中,有十四笔交易未在调查期内收回货款,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
常价值的俄国内销售之外,采用剩余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初步按照与对中国大陆出口时相
同的利率调整了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进行的贸易环节调整
和国内运费的增值税的调整,由于未获得充足证据,调查机关暂不予支持。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
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关联贸易商
对中国大陆的销售具有可比性,可被认为确定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一部分。
调查机关根据交货地的不同,初步调整了内陆运输的有关费用。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RUSSI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同类被调查产品在俄国内的销售情
况,发现该公司对产品的分类既采用前苏联国家标准,同时又按照产品型号、名称的
不同以及公司内部实施的产品会计代码的不同对产品分别予以了分类,但答卷中并没
有对三个不同标准进行说明,也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使调查机关难以理解该公
司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同时该公司提供的俄国内销售的材料中,调查机关发现销售
数量和销售金额存在重大出入。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采纳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
售材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信息计算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发现
该公司并未能按问卷要求提供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全部数据;同时该公司提供
的被调查产品总的销售量在多处发现数量不一致,无法采信。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
定暂不采纳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材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信息计算调该
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3.俄罗斯玛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AND STEEL
WORKS, RUSSI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同类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
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总量及每个具体型号的销
售与出口中国大陆的总量及相应的同型号产品出口相比,均符合正常价值确定的数量
要求。在排除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的有关捐赠交易后,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可利用其国
内销售确定其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由于该公司
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其信用费用以及海关代理费和海关手续的主
张,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调整了CIF价格中的保险费率。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
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
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
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口量
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79.84%。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
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5个型号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POSCO其国
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
数量要求。
在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调查机关对这
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这部分交易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将
这部分交易视为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一部分。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部分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报告从关联公司购
入材料与非关联公司购入材料间价格差异,因而无法判断该公司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
价格的公允性,进而无法判断生产成本中原材料价格的公允性。因此,调查机关暂按
该公司报告的各月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成本最高数额作为公司产品的年平均原材料成
本。
由于该公司在其成本中报告的单位包装费用较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的包装项目要低,
也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按其国内销售中包装项目水平调整成本中
的包装费用。由于该公司报告的单位产品中包括的人工成本明显不合理,调查机关暂
采用申请人的资料。调查机关认为财务报表项下包括了销售折扣项目,但是这部分折
扣并未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或成本费用项下,因此调查机关暂按扣除了销售
折扣的销售净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对于该公司分摊的销售费
用总额中包括运输及保管费、中转地运营费等,调查机关按销售净额补充分摊了上述
两项费用。对于财务及其它费用,该公司排除若干项目以计算分摊的财务费用,计算
分摊的财务费用总额是在报表中财务费用总额中加上这些项目的金额,调查机关根据
报表中财务费用总额中减去这些项目的金额以计算出分摊的财务费用总额。调查机关
暂时排除了该公司的投资业务的项目,包括有价证券评估损失、有价证券处分收益、
有价证券评估收益及其它损失和其它收益。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被调
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
关发现在五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中,有四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低于成
本,且低成本部分的销售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采用排除低于成本的交易后的
国内销售来确定这部分销售的正常价值;由于一个型号的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低于成
本,因此调查机关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这个型号的正常价值,所需利润率采用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利润率。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发现,对于售前仓储费,该
公司声称其国内销售部分通过分销仓库进行,但该公司在答卷成本部分中又声称存货
收发并不区别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很明显该公司的前后表述有矛盾之处,而且提出
的相关费用和数量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内陆运费(分销仓库——客户)时,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提
交的六笔交易的证明材料中,只有两笔交易发票的运费与报告数相同。外经贸暂采用
该两笔交易的平均运费数计算所有的内陆运费。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声称国内销售以赊销方式进行,并按不同客户的平均信用
期间和该公司承担的短期平均借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同时该公司在计算时,将余额
为负的客户所承担的信用费用取零,也没有提交有关客户余额的证据,因此,调查机
关暂时根据财务报表采用该公司所有客户的平均信用期计算信用费用。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该公司通过
其关联韩国贸易商(POSTEEL)和香港关联贸易商(POA)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
大陆非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对于POA再转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情况,调查机关
经过测试,发现这部分价格略高于转售给其它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暂时将这部分销
售给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包括在计算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的基础内。
调查机关审查了POSCO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初步决定按POSCO实际承担的利率调整
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
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
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 LTD,SOUTH KOREA)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
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
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
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
口量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80%。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
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
内销售总量及有关具体型号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总数量及具体型号的比例
均大于5%,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
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情况,
初步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排除。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时,
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
系,因此调查机关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调查机关依该公司提供的分摊方法
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并重新核算被调查产品的国
内销售成本。在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每个型号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销
售部分超过其国内销售总量的20%,调查机关排除了低于成本的这部分交易,采用
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主张按照各销售客户平均信
用期间对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调整,因此调查机关初步使用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数
据计算了该公司整体的平均信用期间,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间调整了该公司国内销售
的信用费用。由于没有相关资料证明运费的实际发生,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主张的调整
金额不予支持,初步按照已经获得的事实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运费。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在出口中国
大陆销售的调整项目中,该公司没有报告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报告的交货
日期和收到货款日期计算信用期间,对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了初步调整。
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
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暂
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3.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
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
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
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
口量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71%。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
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
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总量及有关具体型号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总
数量及具体型号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
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被调查产品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
排除。调查机关依该公司提供的分摊方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
调查产品,重新核算了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由于每
个型号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销售部分不到其总量的20%,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
采用该公司全部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使用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了公
司整体的平均信用期间,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间初步调整了该公司国内销售的信用费
用。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加以证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的提前付款折
扣、预先订货回扣以及一定数量的赔偿金等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进行了审查。对于该公
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
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
整主张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SOUTH KORE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在调查期内,该公
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
号产品相比,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国内销售的
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价
值比较要求的型号,则由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按调
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额的比率确定被调查产品的
生产成本、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在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时,因与被
调查产品没有直接关系,调查机关将其中的股息收入、有价证券评估收入、其他收入、
证券市场安定利益和租赁收入等排除在财务费用之外。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还根据答卷提供
的材料初步调整了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包装费用。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
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
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此
外,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初步调整了报关代理费项目。调查机关发现现代
钢铁公司在调查期内与贸易公司HUYDAI CORPORATION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决定采
取现有最佳信息确定HUYDAI CORPORATION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价格。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