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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03-05-20

  乌克兰公司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A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 JSC),UKRAINE )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乌克兰国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在调查期 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乌克兰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 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 其国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该公司国内销售平均价格 大部分高于年加权平均成本,低于成本的销售的数量未达到其总量的20%,调查机 关暂时采用该公司报告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该公司没有说明内外销售产品间的质量差 别,而在答卷的成本部分中内外销售的生产成本不一致,调查机关暂采用外销产品的 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年平均成本。对于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该公司未说明有关 数据的由来,也未将财务费用按问卷要求分摊到各具体产品;同时调查机关发现按被 调查产品销售额占该公司总的销售额销售收的比率将有关成本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 后得到的数据与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相比差别较大,因此调查机关暂时按财务报告 中提供的数据进行补充调整成本部分。调查机关暂不支持该公司提出的内陆保险费项 目的调整,因为该项目数据及所提供的材料与内陆运费完全一致,调查机关认定是重 复计算。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该公司的出口销 售全部通过英国米兰公司进行,认为米兰公司为其长期合作伙伴但不是关联公司,并 没有将米兰公司报告为关联或是有特殊价格安排,调查机关暂时接受该公司的这项主 张,暂时将该公司销售给英国米兰公司的价格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CIF 价格,该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暂按其他资料对该价格进行了估算。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 UKRAINE)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乌克兰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在调查期内, 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乌克兰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 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国 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成本材料,发现该公司没有将管理、销售及财务费 用按要求分摊到各具体产品,调查机关暂按财务报告数据对上述费用按销售收入比例 进行了补充调整。由于该公司国内销售平均价格大部分高于年加权平均成本,低于成 本销售的数量未达到20%,调查机关暂时采用该公司报告的全部交易数据作为计算 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如运费等主张,公司没有提 供确实的证明也未提供说明,因此调查机关初步不接受,暂按通过其它可获得的信息 资料调整上述有关项目。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该公司的出口销 售渠道全部通过非关联的客户的完成,调查机关将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的客户的价格 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CIF价格,该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 可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了估计。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调查期内哈萨克斯坦国内的被调查产品 的销售。由于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哈萨克斯坦国内销售的总量与出口中国大 陆的相应的总量相比,不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因该公司无法提出充分的且 令人信服的理由,调查机关不接受该公司提出的用调查期内对第三国伊朗出口的同类 产品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主张,决定通过结构价格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出口 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材料,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审计财 务报告的有关数据,将调查期内该公司的折旧和营业所得税补充入该公司的成本之中, 并以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额的 比率确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利润,计算出结 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由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莱克国际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负责对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莱克公司对中 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情况。调查机关根据答卷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信用 费用,增加了折扣费用和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并根据莱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调查 期内的审计财务报告,计算出莱克公司调查期内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有关成本及合理利 润,得出莱克公司单位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在莱克公司出口中国大陆被 调查产品的价格基础上,调查机关排除了莱克公司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合理的利 润,最终确定莱克公司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正常出口价值。    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 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 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台湾地区内 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由于该公司有相当数量的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低于成本的超过其销售 总量的20%,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于成本的交易,采用其余的高于成本的台湾地区 内的销售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台湾地区内销售调整,该公司提出了数量折扣调整项目、退款及赔款调整项 目和内陆运费调整项目三项主张,但是并没有按照答卷要求提供关于此三项主张的有 效证明材料。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有关数据之后,调查机关暂时接受该公司提出的 内陆运费调整主张,对数量折扣项目和退款及赔款项目不予支持。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中 国大陆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包括通过贸易商出口至中国大陆,但出 口贸易商在出口过程中是以该公司名义从事出口,被调查产品从该公司仓库出货,直 接运交在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贸易商只收取佣金,该公司承担各个贸易环节的费用。 因此,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出口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 中国大陆的价格。    在审查该公司的出口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价格的调整中,该公司并没有按照问卷 中要求报告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发票总 金额和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 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 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对于该公司提出的 出口退税的主张。    2.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的 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 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 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地区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材料时,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时, 出现“其他成本”一项,未在答卷中作任何说明,经向其代理人了解,也未能提供充 分的理由,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剔除该部分数据,重新计算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 的单位成本费用。在对台湾区内的销售进行低成本测试后,发现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 区内的销售全部低于成本销售,调查机关确认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无法确 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营业成本利润率以及被调查产品制造成本计算 出合理的单位利润,在以上单位利润及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计算出该被调查产品的正 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该公司通 过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间接出口被调查产品。该公司通过非关联公司 向中国大陆出口时,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 中国大陆的价格。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G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 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 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 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并以上述5个型 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由于该公 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在台湾地区销售被选取的型号产品,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成 本、费用及利润数据得出的结构价格作为计算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有两 处不一致,该公司解释一处为调查期内当期的数据,另一处为包括前期数据在内的平 均数。调查机关暂按调查期内当期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财务 报表项下包括了销售折扣项目,但是这部分折扣并未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或 成本费用项下,因此调查机关暂时按扣除了销售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分摊被调查产品的 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    对于销售费用,该公司按照所谓被调查部门归纳的销售费用作为应分摊的销售费 用,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归纳缺乏合理证据,暂将除运费和国际运费外的其它销售费 用根据销售净额分摊到有关部门,再按部门的生产量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在计算出厂 水平的正常价值时中不再扣除运费这个调整项目。对于财务费用,该公司将投资业务 的损益包括在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内,调查机关认为投资业务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 活动无关,调查机关暂时将只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项目作为 应分摊给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    由于被选取型号的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没有销售,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所 有其它型号的被调查产品调整项目的平均水平暂作调整。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 司自行或通过开曼关联贸易商及香港关联贸易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的关 联最终用户和非关联客户,其中少量出口交易是销售给公司关联客户自用的,对于这 部分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其交易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相比是公允的,因此, 调查机关暂将这部分交易计入计算出口价格的交易基础。    关于出口信用费用,公司采取的利率与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利率水平不一致,调查 机关暂采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计算信用费用时所采用的短期利率计算出口信用费用。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 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暂 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4.台湾地区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 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 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具体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及相同型号产 品相比,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补充 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费用。    在进行正常价值测试时,由于该公司所有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均低于成本,调查 机关确认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无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故暂决定 用结构价格确定该公司出口中国大陆的所有品种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调查机关以 该公司提供的审计财务报告按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额占该公司 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的比率确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财务 费用及合理利润,利用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尚兴钢铁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 机关初步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有关费用的调整主张和CIF 值。    5.台湾地区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 , 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 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具体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和相同 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因此,除个别台湾地区内销量不足 其总销售的5%的型号用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外,大部分型号用台湾地区内的销 售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时,由于该公司调查期内亏损,调查机关初 步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钢铁行业的平均利润计算其合理利 润。    在以台湾地区内销售为基础计算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由于该公司未提 确实的证据,调查机关暂时不接受其提出的数量供折扣和其他折扣的调整主张。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 提供的有关材料,暂时调整了国际(地区)运输费和报关费用,并根据台湾地区的实 际情况,增加了港口建设费、贸易推广费、公证费和报关费的等调整项目。    6.台湾地区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 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在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 产品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 量及大部分具体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和相同型号产品相比,符合正常价 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因此除个别型号因台湾地区内销量不足外,大部分型号符合用台 湾地区内销售确    定其正常价值的标准。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成本材料时,由于该公司未能按问卷要求提供领 料单、用工记录、机器设备工作记录和其他费用记录等以及各生产阶段间的流转单证、 成本和费用的轨迹分配等能够完整证明调查期内生产成本的有关材料;同时该公司未 按问卷要求提供完整且信服的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因此调查机关无法采用该公司提供 的有关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成本的材料,暂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 有关材料信息作为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由于该公司在提供的 六笔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证据中,调查机关发现每笔交易同时出现单价和 总价值不同的两种发票而该公司提供的解释不明确,无法采信该公司提供的发票证据; 同时该公司未按问卷的要求将该调查问卷复印本转交所有的有关出口商,仅复印转交 中国钢铁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答卷,故调查机关决定不采用答卷提供的调查期内对 中国大陆的出口数据,暂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作为该 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 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 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 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 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最佳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产 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产品的倾销幅 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 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 有材料做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 ,RUSSIA):9%   2.俄罗斯新里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OR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RUSSIA):29%   3.俄罗斯马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AND STEEL WORKS, RUSSIA):29%   4.其他俄罗斯公司 29%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10%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 LTD,SOUTH KOREA):9%   3.东部制铁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 SOUTH KOREA) :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乌克兰公司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JSC),UKRAINE):16%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 UKRAINE):12%   3.其它乌克兰公司:22%   哈萨克斯坦公司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21%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0%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 :14%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 8%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 TAIWAN):29%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 ,TAIWAN): 14%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 TAIWAN):28%   7.其它台湾地区公司:55%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主要事实和证据如 下: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中每一国家(地区)被 调查产品的被诉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而且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 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可以对来自被诉国家 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 的数据,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量,1999年、 2000年、2001年分别为3650994吨、4019201吨、 5110801吨,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09%、 27.16%,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率为33.27%。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1999年、 2000年、2001年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 分别为36.97%、35.49%、42.03%,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率为 13%。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 数据,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1999年、 2000年、2001年每吨分别为337.06美元、371.00美元、 326.17美元,年平均下降幅度为6.24%,2000年比1999年上升了 10.07%,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12.08%,比1999年下降了 3.23%。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削减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下降。2001年被 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削减较为明显,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度压低作用,导 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001年比2000年下降13.89%, 比1999年下降了1.58%,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 格受到严重抑制。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受到抑制。申请企业2000年和 2001年同类产品总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5.74%、5.46%,调查期内年平 均增长9.82%,同期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4.41%、5.23%,调查期内 年平均增长9.13%,而同期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4.70%、 7.35%,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17.99%。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比表观消费 量平均增幅低8.17个百分点;销售量比表观消费量平均增幅低8.86个百分点。 上述情况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和销售受到很大抑制,产量和销售量的增 长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2.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申请企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先 升后降,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比1999年 增长14.28%,但2001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却大幅下降,比2000年下降 13.89%,比1999年下降了1.58%,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3.税前利润呈急剧下降趋势。调查期内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升后降, 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税前利润比1999年增长了53%,但 2001年税前利润却明显下降,比2000年下降了41%,比1999年下降了 10.53%。2001年为调查期内利润最低年份。    4.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申请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 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43.84%、39.91%、39.12%,2000年 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减少9%、2%,调查期内年平均降幅为7.5%,表明在 表观消费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却连年下降。    5.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同类产品劳动生 产率分别比上年增长17.43%、21.96%,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在管理和技术 上不断改进。    6.期末库存量大幅度增加。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同类产品期末库 存量分别比上年增加-0.14%、12.14%。    7.人均年工资呈上升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生产同类产品职 工人均年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1%、18%。    8.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0年比 1999年增长了2.86个百分点,但2001年却大幅度下降,比2000年下 降了3.56个百分点。    9.设备利用率变化不大。申请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同类 产品设备利用率分别为82.48%、81.70%、82.08%。设备利用率没 有随表观消费量的增长而增长,现有产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10.现金净流量先升后降,后期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 在2000年比1999年有所增加,但2001年却出现大幅度下降,比2000 年下降了8.71%。    11.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生产同类产品职工 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6.08%、18.27%,就业人数逐年下降。    12.中国大陆产业增长明显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也未带来效益增长。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的大幅增长,申请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总的 生产能力有所扩大,生产能力年平均增长率为10.37%,但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 17.99%的年平均增长率,更低于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数量33.27% 的年平均增长率。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扩大,产量、销售量增长,效益却在下 滑,税前利润急剧下降。    13.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没有明显变化。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快 速增长的情况下,申请企业筹资或投资能力并无明显提高,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企业 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受到明显影响。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收回的被诉国家和地区的15户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数据了解到, 该15户生产者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2933万吨,总产量为2741万吨,期 末库存量为86万吨,总出口量为976万吨,其中向中国大陆出口量为406万吨, 占其总出口量的41%以上。仅从该15户境外生产者的数据看,被诉国家和地区具 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大,其出口 对中国大陆市场的依存程度较高,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较大。    五、因果关系    (一)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原产于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已经造成中 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调查机关对可能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 损害并非主要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据,调查期内每年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被 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在70%以上,而且进口绝对数量一直 呈上升趋势,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所占比例均在30%以下,其他国家 (地区)的进口产品影响较小。    2.中国大陆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调 查期内年平均增幅为17.99%。因此,需求变化没有给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带来 负面影响。同时,冷轧板卷也没有其它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它替代产品 的大量出现导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企业经营管理的变化。    调查表明,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业遭受损 害的情况。    4.其它国家(地区)与中国大陆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    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其它国家(地区)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 未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中国大陆内外正常竞争和技术发展。    申请企业不断改进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 其劳动生产率每年均在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中国大陆产业 所受损害并非由于企业缺乏竞争力和本身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下造成。    6.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每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出口数 量占销售量的比例均在5%以下,出口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产生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    申请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    六、分析结论    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度上升,进口 价格呈下降趋势,尤其在2001年进口价格下降较大,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 售价格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降低,虽然这期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表观消费量逐年 大幅上升,但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的增长却受到抑制,其他主要 经济指标也呈下降趋势,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对造成中国大陆产业 损害的其他因素的分析进一步表明,其他因素不是造成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 质损害的主要原因。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冷轧板卷是造成中国大 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    七、初裁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相关证据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 初裁确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 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 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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