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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保[2003]202号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水保[2003]20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 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为 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 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 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 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 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 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 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 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 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 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 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 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 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 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 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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