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冶金采、选、冶联合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地发[1996]51号颁布时间:1996-03-05
1996年3月5日 地发[1996]51号
冶金工业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对采、选或采、选、冶一
体化的联合企业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出现了不同意见和做法。为了正确贯彻执
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保证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在矿产资
源开采过程中的财产收益,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的实际状况,现就对冶金矿
山中采、选或采、选、冰联合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人无论是独立从事矿石开采的企业,还是采、选或采、选、冶联合企
业,原则上以采出的原矿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
二、采矿权人是采、选或采、选、冰联合企业的,对其开来的原矿按照国家规定
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国家没有定价的,按照征收时当地市场相同或相近质量原矿平
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三、凡过去发布的有关向冶金矿山采、选或采、选、治联合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征收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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