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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

信部规[2000]821号颁布时间:2000-09-05

     2000年9月5日 信部规[20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厅、局办),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 [1999]1047号)印发后,又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试行)》。经有关专家、企业的多次讨论修改,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颁布后,又做了相应调整 和完善。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一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2.0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 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 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 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000万元);工程按 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 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 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0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 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 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末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二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亿元以上,并且承担过 至少1项1500万元以上或至少3项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 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 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0万元);工程按 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 力。 6.企业已按IS0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 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 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三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4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 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 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200万元); 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 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 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 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0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 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 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四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 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 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万元); 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 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 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扭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 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 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月。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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