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3]22号颁布时间:2003-03-22

     2003年3月22日 国办函[2003]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 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已经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3]8号)。为尽快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和运转, 现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送、部门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新组建、设立及改组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规定”下发前,国务院和国务院 办公厅文件的发送范围、份数和渠道不变;“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应依据机 构设置变动情况,抓紧提出所需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份数,其中新组建、设 立部门还需明确收文渠道,报国务院办公厅核准后发送。   二、新组建、设立及改组、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申报启用新 印章和套印。新印章和套印启用后,原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并于2003年4月 10日前送交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三、新组建、设立的机构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单位名称的牌子。部门、单位名 称应采用国务院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 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 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悬挂于机关正门左侧,材质不作统一要求。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