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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电[2000]第230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民电[2000]第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洪涝、风雹、台风、沙尘暴和地震等灾害。 特别是我国北方大部和南方部分地区的旱灾发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给灾区群众生 活造成了严重困难。为了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中央加大了救 灾救济资金投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较好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目前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 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救灾资金核拨不够科学规 范;地方投入救灾资金少;未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救灾款,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问 题还时有发生;资金下拨不及时,有些省份不按要求上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这些问 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 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报受灾情况,准确掌握受灾严重的地、县、乡、 村的灾情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特别是群众缺粮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核 查灾情,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登记造册。在准确掌握灾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核报 灾情、申请补助资金,并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救灾救济资金, 确保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重点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   二、救灾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 投入。对未安排或安排较少自然灾害救济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将减少对 该地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数额。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救灾工作经费支出, 不得用于扶贫和灾后恢复生产支出,不得用于社会救济。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受灾群 众口粮救济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政府采购粮食,赈济灾民。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分配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省级民政、 财政部门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将资金下拨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部门 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后,要在半个月内将救灾款(物)发放到灾民手 中,发放救济款物的金额、数量和救济对象的名单要张榜公布。对不及时分配救灾资 金、影响灾民生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按上述规定扣减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 助费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挤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救发[1999]7号文件规定,及时将特 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分配下拨情况,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并 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民政部、财政部也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地资金落实、使用管理和发放 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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