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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3]政干字第360号颁布时间:1993-06-10

     1993年6月10日 [1993]政干字第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 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 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 后财字第6 30号)和《关于调整军队部分干部职务薪金(工资)档次的通知》(〔1992〕 后财字第67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 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3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军职70元、师职60元、团职50元、营职40元、连职30 元、排职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6元。 按以上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后, 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执行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1992〕后财字第301号文件,已按离退休费10%计发给个人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 从1992年10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再按原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 休费。 每人每月标准:正军职和专业技术3、4级22元,副军职和专业技术5级20元, 正师职和专业技术6级18元,副师职和专业技术7级以下16元。 被拘留或被审查,1992年10月尚未判决或作出结论的人员,待判决或审查结论后 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籍、军籍的,不得增加离退休 费;给予其他党纪、军纪处分的,从批准处分的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未受党纪、军 纪处分的,从1992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三、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 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四、1992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 退休费,当年3月至12月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从1992年3月1日 起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应扣除中央财政1992年已下拨的经费,详见附件2),由安置地 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 依据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一次拨 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开支。 五、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退休干部 调整退休费,这次和今后所需经费,当年的由武装警察部队开支。根据武装警察部队 各警种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由安置地武警总队或有关警种的后勤部门,依据地区级 管理部门编造的花门册,一次拨给地区级管理部门,并单独编造决算上报武装警察部 队各警种后勤部门。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解决。 附件:一、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审批表(略) 二、关于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有关经费问题的说明(略) 三、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1993年6月10日 〔1993〕政干字第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 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 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 后财字第6 30号)和《关于调整军队部分干部职务薪金(工资)档次的通知》(〔1992〕 后财字第67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 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3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军职70元、师职60元、团职50元、营职40元、连职30 元、排职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6元。 按以上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后, 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执行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1992〕后财字第301号文件,已按离退休费10%计发给个人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 从1992年10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再按原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 休费。 每人每月标准:正军职和专业技术3、4级22元,副军职和专业技术5级20元, 正师职和专业技术6级18元,副师职和专业技术7级以下16元。 被拘留或被审查,1992年10月尚未判决或作出结论的人员,待判决或审查结论后 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籍、军籍的,不得增加离退休 费;给予其他党纪、军纪处分的,从批准处分的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未受党纪、军 纪处分的,从1992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三、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 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四、1992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 退休费,当年3月至12月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从1992年3月1日 起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应扣除中央财政1992年已下拨的经费,详见附件2),由安置地 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 依据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一次拨 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开支。 五、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退休干部 调整退休费,这次和今后所需经费,当年的由武装警察部队开支。根据武装警察部队 各警种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由安置地武警总队或有关警种的后勤部门,依据地区级 管理部门编造的花门册,一次拨给地区级管理部门,并单独编造决算上报武装警察部 队各警种后勤部门。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解决。 附件:一、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审批表(略) 二、关于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有关经费问题的说明(略) 三、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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