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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4]3号颁布时间:1994-02-01

     1994年2月1日 民优发[1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 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 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 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 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 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 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 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 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 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 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 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 群众生活水平。 五、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财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 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 门要抓紧落实,不错不漏,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 员结余经费,不能挪作它用,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临时困难 补助上,也可适当集中,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7月底以前向民政、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略)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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