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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民优发[1996]1号颁布时间:1996-01-16

     1996年1月16日 民优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 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被授予 警衔、 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 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 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 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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