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6]3号颁布时间:1996-01-20
1996年1月20日 民优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
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
政另行下达。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