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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6]3号颁布时间:1996-01-20

     1996年1月20日 民优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 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 政另行下达。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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