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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一)

民福函[1996]126号颁布时间:1996-06-10

     1996年6月10日 民福函[199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2年民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 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 督,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根 据有关文件精神,同时为了适应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独立办公的新情况,今年将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所有社会福 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二、统一换证的时间 全国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自1996年8月15日开展,至11 月15日结束。 今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每5年统一换发一次。 三、统一换证工作的要求 此次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要在1996年福利企业年检认证 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与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相结合。凡未通过年检的企业, 一律不予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新证书换发后即开始使用,旧证书同时收回。 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 书》,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年检和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四、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格式 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格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见附件一),仍实行 全国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视情况自行印刷(报民政部备案), 或报民政部统一印刷。 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两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 码(见附件二);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 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五、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换证工作结束后,要详细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于 11月30日前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说明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略) 三、《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登记表》 下接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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