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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二)

民福发[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5-21

     1994年5月21日 民福发[1994]18号 (四)汇总抽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收到辖区内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验 收报告后,要将情况全面汇总,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 表》(见附表一),上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要在 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分别上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均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 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 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 利等; (九)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检查清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类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见附表二),对照标准 认真进行自查,并接受当地民政、税务部门的检查。 凡未按时提出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不得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 的任何优惠政策; (二)各地在检查清理中,对假冒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清理,并由民政部门会同税务 部门清缴历年全部减免税款,上缴国库; (三)在这次检查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假集体福利企业的清理,同时正确划分产 权归属,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四)对那些不完全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部门必须令其限期整改。如 整改后仍不合格,即注销福利企业证书,按假冒福利企业处理; (五)此次检查清理工作要与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紧密结合,并通过检查清理使福利 企业的年检工作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仍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办理。今 后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 增值税; (六)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 业合并,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干扰分税制的实行。 (七)各地民政、税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选派专人,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行 动,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问题 今后,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 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等部门核实外,还须报省一级民政、 税务部门检查确认。凡未通过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者,当地民政部门一律 不予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予减免税收。   上述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检查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 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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