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48号颁布时间:2004-04-30

     2004年4月30日 国食药监安[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根 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 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国食药监安[2003] 288号)的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 合药品GMP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要严格按照上述 规定,依法监督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 车间或剂型),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相应药品的生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要对辖区内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应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车 间或剂型)停止生产相应药品。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应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 生产车间或剂型)逐一下达《通知》(见附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2004 年7月1日起应停产而不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车间或剂型),应按照《药 品管理法》及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对放弃药品GMP改造且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生产企业,视为自动终止药品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缴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 号、生产范围和涉及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详细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注销其相应的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应及时将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等有关情况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已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车间或剂型),待取得《药品 GMP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全国统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届时对未按规定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车间或剂型), 将不予换发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变更相应的生产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要依法做好申请企业的药品 GMP认证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统筹安排人力、物力,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企业的GMP认证。要坚持标准不降低,进一步规范认证工作行 为,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省级药品GMP认证工作 监督指导和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标准降低等问题将坚决依法处理,并追究 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药品生产企业于2004年7月1日前在未通过药品GMP认证条件下生产 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药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停产 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 料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及 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监督实施药 品GMP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保障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附件:通知(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