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7日 卫疾控水地便函[2005]15号
有关省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卫生
厅(局)疾控处、地病办,中国地方病协会,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
治规划(2004-2010)》重申,到2010年,全国95%以上的县(市)
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艰苦努力,特别是在认真贯彻《
食盐加碘消
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
食盐专营办法》,采取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后,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2003年底,全国24个省(区、
市)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国仍有7省(区、市)尚未达到
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私盐、非碘盐冲击食盐市场的状况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地区碘盐
销售呈下降趋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为实现2010年持续消除
碘缺乏病目标,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加强部门间长期协作。自1995年实行全民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
作以来,卫生、轻工、医药各部门密切配合,相关企业各负其责,在消除碘缺乏危害
进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卫生、医药、盐业部门应继续加强合
作,确保提供合格的原碘、碘酸钾和碘盐。
二、发挥各级盐业公司在落实碘盐到户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盐业公司要在
国家消除碘缺乏病政策指导下,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因地制宜地提高各地区碘盐覆
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建立健全有效的营销体系,严厉打击非碘盐和私盐的干扰和
冲击,力争居民都能吃上合格的碘盐。
三、紧抓碘盐生产的关键环节。碘盐定点生产企业是生产合格碘盐的关键场所,
盐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生产计划,非定点企业不许生
产销售碘盐。同时,为保证加工碘盐所需碘酸钾的质量,碘盐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碘与
碘酸钾产销联合体企业生产并定向供应的碘酸钾加工碘盐,保证碘盐的价格合理质量
合格,
四、继续坚持碘与碘酸钾产销联合体机制。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
条例》的规定,1996年经卫生部批准,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轻工总会大力支持
下,由中国地方病协会牵头,国药集团和中盐总公司及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等组成的
“全国碘与碘酸钾产销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生产合格碘盐的保障。
形成了原碘由国药集团统一采购供应,财政适当补贴,碘酸钾须定点生产、定向供应
碘盐生产企业的机制。这一机制在稳定碘酸钾市场、保证碘盐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
用。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仍需坚持碘与碘酸钾产销联合体机制,配合食盐专营,
保证加工碘盐用碘的稳定供应。
五、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开展企业考核评估。食盐加碘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是一
项长期的任务,碘盐生产和碘酸钾供应是保证食盐加碘措施全面落实的关键所在。中
国地方病协会和中国盐业协会、国药集团要加强行业管理,定期组织对有关企业产品
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评估,提高行业自律,保障碘酸钾、碘盐质量和供应,
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做出新贡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