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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298号颁布时间:2003-07-13

     2003年7月13日 建办市函[2003]298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藏建设[2003]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制作。由于防雷设施是建设工程附属的设备、线路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应纳入 建设工程的管理范畴。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已将防雷设计、施工涵 盖在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范围内,因此不再设立专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资 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设计、施工 资质。    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人发[2001]5号)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照明、防雷接地”。 因此,对防雷设计技术人员不单独设立执业资格。   特此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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