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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2002]51号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建办市[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 用问题的请示》。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 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 业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 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 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 行。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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