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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336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建办科函[2002]3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政府监督执法部门监管手段, 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的要求,经建设部党组研究决定,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现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   通过采集、分析工程项目、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动态信息,建立建 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行为、工程项 目建设中各环节的监管,提高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通过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同时通 过在建设部公众信息网上对外发布一些必要信息,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标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建立部、 省、市三级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逐步完善三级数据交换体系,形成实时 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国建筑市场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管。   二、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建筑市场有关企业以及专 业技术人员三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 质量安全监督、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几大环节中违规或不良行为。   (二)建筑市场有关企业(指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业绩、基本情况等,逐步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甲级、一级企业的数据库由建设部管理,甲级、一级以下企业数据库由地方建 立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指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基本情况等,逐步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具有一级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数据库由建设部管理, 一级以下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由地方建立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 担、分步建设”的原则,系统建设包括网络平台建设、监管系统软件开发、系统实施 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厅,综合财务 司,科学技术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标准定额司和 信息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建 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设部负责制订总体技术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指导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 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制订系统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验收和相关软件的测试、认证工作;负责制订建筑市场监管信 息系统网络安全策略;负责督促检查各省(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 责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建筑市场软件开发公司和技术支持公司的登记 备案工作。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总体 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运行管理制度及工作部署,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按期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运行所必需的网络、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建筑市场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建筑 市场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在系统建设中,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购买建设部统一开 发的监管软件或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系统标准自行开发监管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省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网测试,并向建设部申请完成与部级建筑市场监 管信息系统联网测试;负责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城市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 工作。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完成城市监 管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对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按期完成建筑市场监 管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前置应用服务器、网络及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建筑 市场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并安装建筑市场监管 信息系统软件。在规定时间内,要建立完成基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 的数据对应关系,实现向部级、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   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进度   2002年8月,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发监管 系统的有关数据接口软件,并在征集各地意见基础上修订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的数据标准。2002年8月25日前,省级监管部门按照技术要求,在计划时间内, 完成所需主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完成数 据专线的申请和互联网的接入。2002年9月10日前,完成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 统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2002年9月25日前,完成试点省份城市的VPN联网 应用测试,部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通过测试的省级监管系统开始运行。200 2年10月1日,系统正式开始运行。   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   (一)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建 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并报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参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 设的全过程,积极协同技术部门组织、部署、落实全省(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的建设工作,技术部门要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和相 关技术标准,在建筑市场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系统软件、网络安全及系统运行维护 管理等方面把好关。   (二)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建设领域政务信息化工作已归结为“三 网一库”: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内部办公业务网,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各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以因特网为 依托的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综合数据库。部里已明确要建的业务资源网有“全国住 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 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四个系统,各省在 考虑系统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避免资源浪费,并尽量发挥现有的计算机管理信 息系统的作用。   (三)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建设部《全国建 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时间安排,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进度。并于 2002年8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建设部备案。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保证业务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 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数据接口标准;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 统的要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 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合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 务管理系统的连接,确保按期开通。   (五)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时与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司局或信息中心联系。我部将 对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尚春明、仝贵婵 电话:010-68394535,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shangcm@mail.cin.gov.cn,tonggch@mail.cin.gov.cn   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张鸿珏、邱 岩 电话、传真:010-68394941,68394482   E-mail: zhanghj@mail.cin.gov.cn , qyan_mail@sina.com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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