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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53号颁布时间:2005-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
满分

合格
标准

企业
法律
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执业
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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