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财〔2013〕697号颁布时间:2013-08-2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免收
一、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的范围
对自
免收的具体项目:
(一)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检验检疫费、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集装箱检验检疫费、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检疫费、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费。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木材检尺费、包装检验及鉴定费、集装箱鉴定费。
(三)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型式试验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
(四)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各类考核注册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签发证(单)费(不包括签发预防接种证书、签(换)发健康证书、外国人健康证明验证、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查验审核费、空白证单工本费。
(五)其他:复验费、免验、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
(六)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明细项目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二、工作要求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禁止以各种名义乱收费、违规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做好公示和宣传。免收期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公示和宣传免收政策,制定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
(三)在免收期间,各局仍应按收费标准正常计费,保证计费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计收费系统的调整升级
请各局务必于
升级后CIQ2000版本号为V2.43,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联系电话:010-82262391 010-82262423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