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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4]151号颁布时间:2004-03-05

     2004年3月5日 国质检食函[2004]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品检验研究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保障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适应国际市场新形势的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中 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见附件),现印 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为确保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应重点做好 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留监控工作,在人力资源及物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加大 对残留监控工作的管理,增加经费投入和加强残留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检 测水平,确保残留监控的工作质量。    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掌握有关残留监控的具体规定和要求,针对《2003 年度中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2003年欧盟专家组来华评估考察时和最终考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实际并充 分考虑各地兽药销售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2004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 方案,保证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对上一年度出现残留问题的兽药项目和企业,要重点 加强监控。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残留监控工作小组,明确各参与部门和企业 的职责和任务,设定抽送样、检测、结果的报告等程序要求与后续行动计划(包括阳 性结果的查处),要将相关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残留监控取得实效。    三、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所需标准物质由商检研究所标准物质供应中心和天津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标准品中心组织供应。供应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严把质量关,每个标准 物质必须随附有效证书。    四、取样单位必须按照“残留监控取样流程图”的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加贴 标签、加施铅封、正确填写取样单和送(收)样单后,向检测单位传递。送样单位应 在寄送样品前与检测实验室联系,在确认样品接收人后方可发送样品,送样单位在寄 送样品时应避免样品在法定休息日送达检测实验室,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必须认真 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并立即向送样单位出具回执单,送样单位如未能及时收到 回执单时,应与样品检测单位联系,保证残留监控样品的有效和安全传递。对于未按 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在回执单中 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送样单,检测单位应通知送样单位,由 送样单位重新填写,并补送至检测实验室。残留监控工作流程图、取样流程图及有关 单证、标签见附录6。    五、抽样单位在抽取监控样品时要尽可能考虑在源头,如养殖场和养殖环节抽取 样品,以真正反映养殖实际用药情况和确保可追溯性。鳗鱼、养殖水产品监控样品时 应保证全部样品是在养殖场抽取,蜂蜜监控样品要不少于50%从蜂场抽取,禽类监 控样品要不少于80%比例从饲养场抽取。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计划之外安 排一定比例的饲料、饮水监测。    六、各检测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开展分析测试工 作,设定质量控制样品以保障分析测试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有效。 检测实验室所用分析方法必须进行方法验证,所用的筛选方法及确证方法的检测灵敏 度必须满 足附录2和附录4的要求。    七、基准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水平测试或比对 试验,涉及承担该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该检测项目的水平测试或比对试验。    八、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尽快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出具 残留监控检测结果报告单,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抽样地的直属局残留监控负责人(附 录8)。检测实验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监控样品或延误样品的接收和结果的出具,特殊 情况下结果的送达也不得超过30天。    九、筛选检测结果阳性的,必须用确认方法确证。检测实验室若不具备确证条件, 须将可疑阳性样品送至相关的基准实验室进行确证。基准实验室在收到样品后应在1 周内完成确证检验和向送样实验室送达确证检验结果。    十、经确证残留物质超标或禁用药物阳性,检测实验室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送样 单位。取样单位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通报被取样单位,并以文件 形式通报所在地农牧渔业部门和被取样单位,进行追踪调查。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尚未 出口的,不准出口;已经出口的,立即通知有关出口公司召回。取样单位在进行追踪 调查时应追踪至阳性样品来源的饲养(养殖)场,要求出口企业暂停收购该饲养(养 殖)场的原料,并在该饲养(养殖)场至少抽取两个以上样品,直接送至项目的基准 实验室进行检测,在送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是跟踪调查样品。该基准实验室在收到追踪 调查样品后,须10天内完成测试分析和送达书面检验结果至送样单位等工作。跟踪 调查样品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时,检验检疫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企业该产品的出口, 查出超标原因,对有关的企业和饲养场应限期整改。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阳性追踪档 案,记录调查过程、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 局。    十一、对于进口产品,取样单位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产 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召回、封存和查处。 各直属局应在结果确证后的24小时内将该产品的产地(国别)、品名、数量、药物 残留检验和查处情况等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十二、以执行残留监控计划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报告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 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2004年7月10日 前上报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统计报表,2005年1月10日前上报全年残留检测结 果年度统计报表。在将残留监控结果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的同时抄送河北局检验 检疫技术中心(见附录8),由河北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统一汇总后,分别于 2004年7月15日前(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和2005年1月15日前(全年 残留检测结果)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十三、在完成2004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 计划后,各局要认真总结2004年度的残留监控工作,撰写本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 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报告,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阐明本辖区内进出口动物源 性食品在污染物残留和残留监控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污染物残留的发生和发 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对今后的残留监控工作提出建议。报告需随附“×××局 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及动物种类表”、“×××局 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结果动物种类各别表”及 “×××局2004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等。该报告于 2005年1月10日前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一式两份)。    十四、各直属局根据2004年度残留监控结果、各种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出口业 务,结合本地区农兽药使用情况,制定2005年残留监控计划草案,并于2005 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各局在上报总局的年度监控计划中应 附上本局残留监控负责人、检测中心样品接受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各局的残留监控负责人、检测中心样品接受联系人如有变动, 请及时通知各相关检验检疫局和实验室,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十五、各局上报2004年残留监控报告和2005年度残留监控计划草案的同 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或文本文件形式抄送浙江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见附录8), 请浙江局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各局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残留监控草案统计汇 总后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作为制定2005年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监控工作所需经费由质检总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七、在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局要根据实际在全年均匀分配任务并组织实施, 坚决防止突出抽样、集中送样、集中检测分析和出具结果的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质检 总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残留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残留监控计划,不 按时上报残留监控结果和报告的,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十八、各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 当地农牧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及时协调并解决残留监控工作中重大问题,了解并 掌握当地兽药的销售、使用和管理实际情况,协调一致地做好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 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阳性案件的查处,残留监控实验室检测技术的统一应用等 工作。    十九、供港澳动物“7+37”种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及其控制管理措施,按照 总局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 留物质监控计划(2004.1至2004.12)    目 录    * 起草说明    * 附录12004年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 (13-17)(略)    * 附录22004年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任务分配表 (18-37)(略)    * 附录32004年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 (38-41)(略)    * 附录42004年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任务分配表 (42-52)(略)    * 附录5-12004年出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 (略)    * 附录5-22004年进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 (略)    * 附录5-32004年进出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 (略)    * 附录6残留监控工作流程图、取样流程图、有关单证和标签(58-77) (略)    * 附录7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名单及承担项目一览表(78)(略)    * 附录8检验检疫系统残留监控负责人及检测中心样品接收人通讯录 (79-86)(略)    * 附录9残留监控标准物质供应中心通讯录(87)(略)    * 附录10各局2003年监控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在2004年监控计划的相 应处理情况(88-93)(略)  附件:2004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起草说明    为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国动物 源性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结合检验检疫的出口业务需要和实际检测能力,在 总结过去4年半残留监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考虑2003年监控检出和阳性情 况以及出口国对我国产品的预警通报情况,同时兼顾2003年欧盟对我国进行考察 的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各局上报的残留监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提出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华 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    现对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04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时间为2004年1月至12月。    二、残留监控计划修订的依据和原则    (一)针对欧盟考察报告中对我残留监控计划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欧盟通报的硝 基呋喃问题,在2004年的计划中进行完善和改进,对不足之处均予以纠正和修订。    (二)优先考虑禁用药物,并增加了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瑞士等国家和地 区均有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在我国《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中列出可以使用并规定必 须执行停药期的药物。    (三)根据上年度残留监控结果反馈情况,特别是阳性结果的检出情况,同时根 据各国预警通报的情况,适当增加对应动物和检测项目的取样数量;对于历年监测均 为阴性的项目,适当减少对应动物的取样数量。保持总体的取样量与去年持平。    (四)在去年开始的对少量进口产品监控的基础上,2004年各个项目均增加 了抽样量。同时也增加了检测的药物。    三、主要修订之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 抽样及检测计划》中的修订。    1、检测项目和物种。    (1)牛:增加呋喃妥因和雌二醇的检测。    (2)马:增加呋喃妥因、硫脲嘧啶、雌二醇、阿司匹林等的检测。    (3)羊:增加呋喃妥因的检测。    (4)猪:增加呋喃妥因的检测,取消了恶喹酸的检测。    (5)禽类:将鸭单独列入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二苯乙烯类、β-兴奋剂类、氯 霉素、硝基呋喃类和金属元素等检测项目;对于鸡增加硫脲嘧啶、雌二醇、阿司匹林、 氨基甲酸酯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检测项目。    (6)兔:增加呋喃妥因、硫脲嘧啶、雌二醇、阿司匹林等的检测。    (7)水产品:增加呋喃妥因、雌二醇的检测;对于鳗鱼,按日本要求增加恩诺 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沙星类的检测。    (8)甲壳类:增加呋喃妥因的检测。    (9)将养殖虾单独列入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二苯乙烯类、氯霉素、硝基呋喃类、 类固醇类、抗生素类、磺胺类、驱虫剂类、染料、添加剂、真菌毒素、有机氯化合物 和金属元素等项目。    (10)肠衣:增加呋喃妥因的检测。    (11)蜂王浆:增加磺胺噻唑、氟胺氰菊酯、有机氯、化学元素、氨基甲酸酯 和双甲脒检测项目。    (12)蜂蜜:根据欧盟要求增加呋喃妥因、磺胺噻唑和氟胺氰菊酯的检测。    2、检测方法和检出限。    (1)为了同确证方法配套,二苯乙烯类的检测限由0——05μg/kg调整 为1μg/kg,确证方法由GC/MS改为LC/MS/MS。    (2)四环素类药物残留的检测限由10μg/kg调整为50μg/kg。    (3)对于砷的检测由检测总砷修订为检测无机砷。    (4)对孔雀石绿的检测由仅检测孔雀石绿改进为检测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 检测限由10μg/kg调整为2μg/kg。    (5)对硝基呋喃类的检测,明确规定检测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和呋 喃妥因等四种药物的代谢产物AOZ、AMOZ、SEM和AHD。    (6)对卡巴氧的检测,明确规定检测其代谢产物喹恶啉-2-羧酸。    3、限量要求。    (1)残留限量主要采用欧盟发布的最新限量要求,对于欧盟没有残留限量规定 的项目,采用中国、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残留限量规定。    (2)按欧盟的最新要求,将鱼中的恶喹酸MRL由150μg/kg调整为 100μg/kg。    (3)由于欧盟没有鸡肝中链霉素的要求,按我国的标准调整为 500μg/kg。    (4)对金属元素的残留限量,根据欧盟法规要求,作了较大调整,具体为:    肾中铅的最大残留限量由1000μg/kg修订为500μg/kg,鸡肾、 肠衣中铅、镉由1000μg/kg修订为500μg/kg,甲壳类中铅、镉、汞 由1000μg/kg修订为500μg/kg。    (5)鳗鱼中孔雀石绿制定为20μg/kg。    (6)牛和马肝中溴氰菊酯由50μg/kg改为10μg/kg。    (7)马肝中伊维菌素制定为15μg/kg。    (8)鸡肝中邻氯青霉素、双氯青霉素制定为300μg/kg。    (9)磺胺类药物与沙星类药物残留除规定单一药物残留限量外,还对磺胺类药 物残留的总残留量,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的总残留量做出明确规定。    (10)其他药物残留的限量规定参见附件3。    4、抽样地区和数量。    (1)蜂王浆增加4个抽样地区:安徽、山东、辽宁、北京。    (2)内蒙古增加对羊的驱虫剂和鸡的链霉素的检测项目。    (3)上海取消鸭的氯霉素检测项目。    (4)四川增加对猪和肠衣的抽样任务;取消兔产品(停产3年)。    (5)新疆增加对羊肠衣的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的检测。    (6)珠海增加对虾类的抽样任务。    (7)黑龙江取消牛类的抽样任务。    (8)甘肃增加对羊肠衣的硝基呋喃类的检测。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 抽样及检测计划》中的修订。    1、牛:增加了磺胺类和强力霉素的检测项目。    2、奶制品:增加了链霉素、二恶英、多氯联苯和氯仿的检测项目。    3、猪:取消了青霉素类的检测项目。    4、鱼类、甲壳类和肠衣类:增加了二恶英和多氯联苯的检测项目。    5、残留限量:全部采用中国相关部委颁布的限量规定。    6、为了同确证方法配套,二苯乙烯类的检测限由0——05μg/kg调整为 1μg/kg;四环素类药物残留的检测限由10μg/kg调整为50μg/kg。    7、所有硝基呋喃类检测项目均明确规定检测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和 呋喃妥因等四种药物的代谢产物AOZ、AMOZ、SEM和AHD。    8、对卡巴氧的检测明确规定检测其代谢产物喹恶啉-2-羧酸。    9、对砷的检测由检测总砷修订为检测无机砷。    四、计划外禽类、水产品的残留监控    对鹅、野禽、蛋等禽类产品,贝类、蟹、海哲、鱿鱼等水产品的残留监控, 2004年仍不列入统一的残留监控计划。请各有关直属局根据出口业务的需要并结 合本局的检测能力,分别参照鸡或鱼的残留监控项目开展残留监控工作;监控结果按 照有关《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的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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