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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验收抽查办法》和《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验收抽查办法》的通知

质检特设函[2004]7号颁布时间:2004-03-18

     2004年3月18日 质检特设函[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 司:   根据全国气瓶普查整治和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部署,各地应在2004年 6月底前基本完成气瓶普查整治工作,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 查工作。为了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总局制定了《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验收抽查办法》 和《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验收抽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验收抽查办法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核查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工 作效果,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提供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 管长效机制。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市(地)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逐个验收。总 局从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及西南六个地区中分别指定2?3个省组织进行 验收抽查,对其余省采取审查省级局气瓶普查整治书面总结材料的方式进行验收。   三、验收方法   总局对指定省的实地验收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为保证抽查覆盖面,在省局对各市 (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总局验收抽查组对指定的省至少抽取2个市(地)级区域 进行复查。每个市(地)级区域实际抽查充装单位不少于3个。抽查重点范围包括液 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氢、氧、氮气瓶充装单位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并兼顾其 他的气瓶充装单位。抽查对象由验收组确定。   (一)验收抽查方式   从气瓶充装现场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气体用户气瓶存放处抽查不少于20 只打印永久标识和编号的气瓶,返回到气瓶充装单位,对照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档案, 核对气瓶有关数据,并做记录(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   (二)验收抽查步骤   1.审查市(地)局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汇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普查整治工作总体情况;   (2)省级局对该市(地)的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包括普查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气瓶产权转移情况和气瓶产权转移率,在用气瓶登记建档情况,气瓶充装单位标识情 况,气瓶检验和报废情况和气瓶普查数据准确情况等内容);   (3)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   (5)拟采取的措施。   2.根据该市(地)的验收报告,核查省级局验收时所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核查普查登记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气瓶实际技术数据相一致。   4.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在用气瓶的普查登记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完成普查气瓶的数量和气瓶产权转移率;   (二)气瓶登记建档数量及输入微机比例;   (三)各类气瓶充装站总数量和取得充装许可(包括正在办理充装许可)的充装 站数量及比例;   (四)普查整治中检验气瓶数量和报废气瓶数量;   (五)气瓶普查登记数据准确率;   (六)检查气瓶充装单位永久标识;   (七)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情况。   五、验收合格标准   (一)气瓶产权转移率验收合格标准为:液化石油气瓶达到70%为基本合格, 达到80%为合格;氢气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达到80%以上为合格;   (二)取得充装许可(包括正在办理充装许可)的充装站数量占充装站总数的比 例应达到100%;   (三)在用气瓶建档率应达到100%;   (四)在用气瓶定检率应达到100%;   (五)气瓶普查登记数据准确率应达到95%;   (六)气瓶充装单位标识必须是压钢印或钻标识孔等永久标识(有条件的充装单 位可以加装电子标签);   (七)未发现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现象。   六、其他   (一)总局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报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并向省局领导通报验收情况。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应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总体概况;   2.全省在用气瓶产权转移数量及比例;   3.全省在用气瓶登记建档和录入电脑的比例;   4.各类气瓶充装站总数量和取得充装许可的充装站数量及比例;   5.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6.验收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7.《气瓶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七、验收后的重点工作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以充装站为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进 行登记,并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以瓶为单位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   2.逐步推广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实施动态监管。重点开展无缝气瓶和溶解乙炔 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的推广工作。 附件: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验收抽查办法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的验收,核查普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总结 经验,巩固成果,明确方向,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压力管道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市(地)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逐个 验收。总局从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及西南等六个地区中分别指定2-3个 省组织进行验收抽查,对其余省采取审查省级局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书面总结材料 的方式进行验收(《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三、验收方法   总局对指定省的实地验收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为保证抽查覆盖面,在省局对各市 (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总局验收抽查组对指定的省至少抽取2个市(地)级区域 进行复查。验收组对每个市(地)级区域实际抽查单位不少于8家。抽查范围要兼顾 主要的行业和领域,其中中小企业不应少于50%。   (一)抽查方式   1.以计算机中录入的普查登记表为基础,抽取普查登记表到压力管道使用现场 逐一核实,核实时应查看企业管道档案和检验报告;   2.以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计算机中录入单位为线索,或根据区域随机选 定使用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再返回对照到普查登记表,核对有关数据。   (二)抽查步骤   1.听取市(地)局专项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汇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普查工作进展及自查情况;   (2)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3)存在的问题;   (4)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工作开展情况;   (5)拟采取的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的措施;   (6)省级局验收情况。   2.总局验收组按登记表检查和现场检查两个方面进行,并做记录(《记录表》 见附件4)。   普查登记表的检查:   (1)是否按登记表内容正确填写;   (2)登记表的计算机录入是否准确;   (3)管道单线图或平面示意图的绘制情况;   (4)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覆盖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   (1)以登记表为基础,到现场核对登记情况;   (2)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登记管道;   (3)现场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现场检查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情况;   (5)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总局验收组每个区域检查时间一般为1天。   4.总局验收组按压力管道普查工作检查记录表的内容填写并将各自检查内容汇 总后出具验收报告。   四、验收内容   (一)普查任务完成率   普查任务完成率=已登记管段数/全部被抽查单位管道总数   (二)计算机录入率   计算机录入率=已录入计算机管道数/普查登记管道数   (三)普查准确率   普查准确率=符合登记要求的管道数/抽查的管道数   (四)隐患的查处率   隐患的查处率=已查明及正在处理的隐患数/抽查发现或已发现的隐患数   (五)管道单线图或平面示意图的绘制情况;   (六)专项普查数据库建立情况;   (七)在线检验、全面检验情况;   (八)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验收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普查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2.市级数据库已建立,计算机录入率达到95%;   3.普查准确率达到95%;   4.隐患查处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隐患已发出安全监察意见书;   5.已完成在线检验工作,并已开展全面检验工作;   6.已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本合格标准   1.普查任务完成率达到95%;   2.市级数据库已建立,计算机录入率达到90%;   3.普查准确率达到90%;   4.隐患查处率达到95%,对发现的隐患已发出安全监察意见书;   5.基本完成在线检验工作,并已制订了全面检验计划;   6.初步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未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   六、其他   总局验收小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验收报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向省 局通报验收情况。省级局要将全省验收工作总结和《压力管道普查基本情况表》(见 附件5),于2004年10月底前上报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验收工作总结应包括 以下内容:   (1)工业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组织情况;   (2)完成在线检验和开展全面检验工作情况;   (3)开展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情况;   (4)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将采取的措施;   (5)普查数据汇总及省级数据库建立情况,拟采取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的措施。 附件1:气瓶普查整治验收记录表(略) 附件2:气瓶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略) 附件3:压力管道普查工作验收申请表(略) 附件4:压力管道普查工作检查记录表(略) 附件5: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基本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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