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16号颁布时间:2001-07-26
2001年7月26日 桂地税发[2001]1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
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为加强对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经研究,对纳税人延期缴
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
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
税款所属时间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及的“特殊困难”,目前仍按国税发
[1998]98号文规定的精神掌握,即: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
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地方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必要
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合格,符合延期缴纳税
款规定条件的,按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分别填制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
批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延期缴纳税款
的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逐级上报,并由地、市地税局统一上报到自治区地方税务
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处按税种管理范围分别提出意见,由征管处负责审核
汇总,报局领导审批。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
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原区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在新《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前,各地可根据需要,按照区局新设计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审批表》暂时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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