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15号颁布时间:2001-07-24

     2001年7月24日 桂地税发[2001]11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索道运营服务收 入与其他经营项目收入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各地原适用税目税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改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