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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207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桂国税发[1996]20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广西税务学校,本局各处、室、公司、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 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76号)、《国务院批转财政 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和《财 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 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 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及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   1、各地国税机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重要性, 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各项具体要求,结合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 抓好。   2.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计财、办公室、征管等职能部门 人员参加的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   3、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的,国税系统的经费从 1995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因此,这次预算外资金的清理由国家税务 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布置、组织进行,不再参加当地的预算外资金的清查工 作。   二、清理检查的重点和要求:   1、清理的重点   ①国税系统发票、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有无省级物价部门的收费批文,工本 费收支是哪个部门管理以及工本费的使用、结存和违纪情况。   ②各级政府补助给国税系统的超收分成,提成奖励,补助税务经费不足,基建、 装备购置类等经费要认真清理。查未进帐金额多少、设帐外帐金额多少,有无私设“ 小金库”以及在往来款项帐上反映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③预算外帐上的暂存款、暂付款,借入、借出款的不明款项以及两年以上的死帐、 呆帐进行清查,逐笔查清,及时作帐务处理。   2、清查的要求   ①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好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作一 次彻底的清理,摸清自己家底。   ②各地国税部门在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中注意总结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经验和好的 做法,遇到疑难及难以把握的问题、清查的开展情况和查出的典型事例应及时上报。   ③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按照《1995年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收入、支出情况表 (一)》和《1995年国税系统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表(二)》的格式、内容、如 实填报(见附表)。   三、自查及报表上报时间   1、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查时间为收到文件之日起到7月5日。县(市) 国税局报表上报地、市国税局时间为7月10日,地、市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时间为7月12日。本局各处、室、公司、所、广西税校自查时间为6月28日到 7月10日,7月10日前将报表上报财务装备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   2、各种报表必须经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再上报。县(市)局上 报地、市局一式两份。地、市局汇总后(含县(市)报表)上报区局各一份。   7月15日到7月30日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清查和各地总结整改期。   四、清理违纪经费的上交问题   由于全区国家税务系统经费实际垂直管理,这次预算外资金清查出的违纪经费, 一律先上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再按规定上缴。上缴经费的再户 行及帐户:   全 称:区国家税务局   开户行:南宁市交通银行园湖办   帐 号:0570470002803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 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附件2: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附件3: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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