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4日 桂国税发[1996]6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应指定有关职能科、股具体负责将本地区共享税的征
管情况和有关材料(包括有关税收政策依据和入库情况)按月提供给所在地的审计机
关。
二、对审计署及其驻地方待派员办事处派出的审计组送交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
不同意见的,被审计的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提出书
面意见,并连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抄报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
三、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或处理决定,被审计的各地、市、县国家税
务局要自觉执行,同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或处理决定(复印件)抄报给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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