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5日 桂国税发[1997]4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1996]29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区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是具体组织落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部门之一。各级国税
部门都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有一名领导
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参与当地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工作,积极与有
关部门配合,以保证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城镇集体企业户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各级国税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个单位联合下发《
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6]1
2号)及有关规定,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对集体金融企业户数的清理,认真完成清产核
资工作。
三、各地对在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
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反映。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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