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4日 桂国税函[1997]1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
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
局《关于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
税发[1997]41号),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区电力局所属的所有汇
缴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不得遗漏(前段时间已进行1996年度所得
税检查的企业单位可不再重复检查),力争于5月底前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地、市
国税局要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传递的程序和方法按桂国税
发[1997]13号文办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总结,
于6月5日前报送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
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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