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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7]120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桂国税函[1997]1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 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 局《关于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 税发[1997]41号),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区电力局所属的所有汇 缴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不得遗漏(前段时间已进行1996年度所得 税检查的企业单位可不再重复检查),力争于5月底前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地、市 国税局要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传递的程序和方法按桂国税 发[1997]13号文办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总结, 于6月5日前报送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 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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