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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76号颁布时间:1997-04-15

     1997年4月15日 桂国税发[1997]7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 %。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原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 改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 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 责征收。为切实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尽快组织税政、征管、稽查等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掌握政策精神,把准尺度。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尽快摸清本辖区内金融保险纳税业户的情况,做好税务登记 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要督促其尽快办 理,对已办有税务登记证的,也要尽快办理更换手续。税务登记证使用国税局现有的 格式,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纳税申报表由市、县国税局参照地税局现行的营业税纳 税申报表格式印制。   三、要以市、县为单位召开纳税单位领导、办税员的会议,学习、讲解有关政策 规定,宣传调整政策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布置纳税事项。市、县国税局主管该项业 务的局长亲自主持会议。   四、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户今年一季度应纳营业税款要于5月10日前缴纳入库, 从事保险业、典当业的纳税户今年1至4月份的应纳营业税款在5月10日前一次性 缴纳入库。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7]39号)第七条规定,为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我区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科、股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由基层国税征收分局、税 所负责。各地、市、县流转税科、股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5月底前将名单 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   六、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及时掌握纳税户营业额、应纳税、已纳税、欠税等情况, 做好税源信息跟踪工作。每半年要填写营业税经济指标调查表(格式见附表),地、 市国税局于7月和明年元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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