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日 桂财财税字[1995]第16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区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
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
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要求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市
财政、税务部门(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由国税局,其余由地税局,下同)提
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核准。
以上规定,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
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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