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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发[1995]230号颁布时间:1995-08-21

     1995年8月21日 桂国税发[1995]23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返还的,其应多缴纳 的税款先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其余部分再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4]115号文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二、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4 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余额的25%。   三、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已征税款,实行按季预扣和年度调 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预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为1995年年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的4%,当年应抵扣的余额部分(9%),需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 方能调整抵扣。   对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比较少 (50万元以下),县(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企业规 模、生产经营情况,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特案批准后,允许一次性抵扣完。   四、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审批权限为:纳税人每季度抵扣存货已征税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含 3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同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审批。   五、纳税人需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表》(见附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实 后,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才给予抵扣。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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