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9日 桂国税发[1996]14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政办[1996]25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涉外税收问题。营业税超税负返还的审批和清算,从3月15日起由地
方税务局办理。
二、这次征管范围调整以后,营业税经营项目使用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地方税务局
印制、发放、管理。从1996年3月15日起,国家税务局不再印制、发放、管理。
三、实施新税制以来的税收档案资料移交问题。凡只缴纳营业税的业户档案资料,
由国家税务机构移交地方税务机构;凡涉及交叉管理的业户档案资料,由各级国家、
地方税务机构协商处理。
移交税收资料,应该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四、这次调整征管范围前,已办理的税务案件、复议诉讼案件、申诉案件,发生
复议、诉讼由国家税务局受理,对于错征、多征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由国家税务
局在原收入科目内办理退库的。
五、国家税务机关正在查处的税收案件资料,凡纯属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应
移交地方税务局;涉及两局征管范围交叉的资料,国家税务局应向地方税务局报案情。
六、在办理征管业务交接前发生的属于地方税国局征收管理的非税务案件性质的
应缴未缴、应退未退的税收,在办理征管业务交接以后,由纳税人向地方税务局缴纳
或者申请退税。
七、在调整税收征管范围过程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其他相关的事项,各
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协商解决。若有分歧意见的,可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八、本通知自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
通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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