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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58号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桂国税发[1996]15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工作,现就使用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关于无经营进出口权的市、县外贸企业开具专用税票范围的问题   对没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市县外贸企业购买本市县范围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和 在本市县范围内收购的农产品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出口的,可开具专用税票;从本市 县范围以外购买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再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得开具专用税票。   二、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民矿产品收购单位开具专用税票范围 的问题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是指工商营业执照规定允许经营农、林、牧、水 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从本市县范围内收购的农业产 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可开具专用税票;从本 市县范围以外收购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销售给出口企业的, 不得开具专用税票。   民矿产品收购单位,是指工商营业执照规定允许经营民矿产品收购业务的国有、 集体企业。民矿产品收购单位从本市县范围内收购民矿产品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出口 的,可开具专用税票;从本市县范围以外购买的民矿产品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出口的, 不得开具专用税票。   三、关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栏目填写问题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7)”栏:属于消费税的,“(7)=(2)×(5) 或(7)=(4)×(5)”,表示已纳消费税税额;属于增值税的,“(7)= (4)×(6)”,表示已纳增值税税额。其它栏目根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 单相关项目填写。   四、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单价填写问题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的电子信息的传递和录入、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的需要, 保证退税数据准确,对出口货物的专用税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数量、单价的填写, 小数点后面一律保留两位数。凡票面上数量、单价的小数点后面超过两位数的一律作 废票处理,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五、关于专用税票的开具权限的问题   对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开具权限,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专用税票和分割 单开具权限的规定执行。即只有县级以上的国家税务局才能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县 级(不含县级)以下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专用税票和分割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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