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桂政办[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3-08

     1996年3月8日 桂政办[1996]25号 各地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理顺我区国家税务机构和 地方税务机构的工作关系,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税收征芝范围调整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 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 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合理调整国家税务机构和地 方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范围,又要切实保持税收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税 款流失。   二、我区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4号)的五条规定办理,两个税务机构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 不相互委托代征。基层一些地方需要相互委托代征的,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协商一致后分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 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若 需要委托国家税务机构代征,须报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 和税务检查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   五、这次调整税收征管范围以后,我区税务系统已划分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   六、本文从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