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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87)税二(13)字第62号颁布时间:1987-09-24

     1987年9月24日 (87)税二(13)字第62号 附件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6年12月14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 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 月3日止,免征房产税棚车船使用税。 附件二: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1986年12月1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40号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 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 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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