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填报税收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办发[1997]19号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桂国税办发[1997]19号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现就填报征管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报送的报表及报送时间
1、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每半年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报表有:
(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4)《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
(5)《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
(6)《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7)《有证个体“双定”纳税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票款结报、稽核情况统计表》。
上半年报表于7月20日前报出,年度报表于年终后25日内报出。
2、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每季度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报表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统计表》,于每季终后10日
内报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于每季度终后20日内报出;
(3)《普通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于每季终后20日内报出;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统计表》,于每季终后15日内报出;
3、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每月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报表有:
(1)《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于次月25日前报出;
(2)《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于次月30日前报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于次月30日前报出。
二、报送形式
各县(市)、自治县国税局的报表由各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
局。各县(市)、自治县国税局向地区、直辖市国税局报送报表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区、
直辖市国税局自行规定。
本通知所列报表,可直接送达或邮寄上报,但一律不准用传真报送。报出报表的
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填报口径
今后报送征管报表,一律按重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填报。
四、各地上报报表时,要附文字分析。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口径填报征管报表,保证报表质量。
报表数字不一致,有严重错漏或数字虚假的,一律退回重新填制。凡严重拖延上报时
间甚至不报或被要求重新填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一、“税务登记户数”
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户数,包括已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纳税户数。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各种原因减少的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纳税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下
年度报告表中“上年末户数“。
二、经济类型及行业分类:
1、表中没有列举的经济类型及行业的纳税户,分别在经济类型“其他经济”和
行业“其他”填列。
2、对不同经济性质联营企业的纳税户,在经济类型“其他经济”填列。
3、各经济类型每一纳税户,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几个行业的,在统计行业时
按其主管行业填列。对划分不清的纳税户,可填列到“其他”一栏。
三、逻辑关系:
1、纵栏:1=2+3+4+5+6+7+8+9+10
2、横行:4=1+2-3
4=5+6+7+8+9+10+11+12+13+14+15+
16+17+18
四、附列资料:
1、“年纳税额”:指纳税人本财务年度应纳税额,包括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
收的各项税收、基金总和。
2、年纳税额×××万元以上均含本数。
3、“已建帐户”中“私有制户”是指除个体业户以外的其他私有制户。
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印、用、存倩况”:
指企业印制、使用及结存发票情况。
二、“批印”:
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印制数。
三、“领购”:
指企业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数量。
四、“填用”:
指企业实际填开的发票数量。
五、“批准核销”:
指因作废、丢失、发票换版、企业停产等经税务机关批准核销的发票数量及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等情况而被缴销的发票数量。
六、逻辑关系:
1、纵栏:1=2+4+19+20
2、横行:6=1+2+3-4-5
9=10+11+12+13+14+15
“领购”数应等于附列资料中税务机关“发售”数。
七、“附列资料”:
反映税务机关发票印、用、存情况。
1、“填用数:填列年度内税务部门填用的发票数,包括作废,销毁发票的数量。
2、更正桂国税办发[1995]33号的规定,“其中”两字重新保留。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数”:地区、直辖市以下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数。
3、结存数=上年结存+印制数(领购数)-发售数-填用数。
表三《税收保金、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反映日常征管工作中,依法进行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二、“提交纳税保证金”:
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保证金。
三、“提供纳税担保”:
指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
“04栏金额“:指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税款金额或未设置抵押权的,作为纳税
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四、“暂停支付存款”:
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存款。
五、“扣押”、“查封财产”:
指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保全解除”:
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对其施行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10栏金额”: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金或其
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被税务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金额以及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金额。
七、“保全执行”:
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执行保全措施。
八、“扣缴税款”:
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九、“19栏税额”:
指扣押、拍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被拍卖所抵缴的税款金额。
十、“阻止出境”:
指纳税人因未结清税款被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十一、逻辑关系:
1、纵栏:1=2+3+4+5=6+7+8+9+10
2、横行:14=15+16
18=19+20
表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
一、本表为半年报告表,下半年数字应为全年累计数。
二、本表反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日常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税收大检查
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但不统计各税汇算清缴的补、退情况。
三、“已纳税额”:
指被检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限内各种已纳税款。
四、“抗税”:
除统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要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即“软抗”统计在内。
五、“逃欠”:
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迫缴
欠缴税款的行为。
六、“其他应缴未缴”:
指纳税人由于偷税、抗税、骗税、拖欠以外的原因,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
限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七、“登记类”:
指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
八、“申报类”:
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违法行为。
九、“发票类”:
指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十、“帐簿类”:
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帐凭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
行为。
十一、“罚款”:
指税务机关在处理各种税务案件时所收取的罚款。
十二、“入库金额”:
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入库金额。
十三、逻辑关系
1、纵栏:3=4+5+6+7+8+9
9=10+11+12+13+14
15=16+17+18
21=19/15×100%
2、横行:1=2+3+4+5+6+7+8+9+10
表五《税务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
一、本表为半年报告表,下半年报告表的数字应为全年累计数。
二、“受理案件数”:
指公、检、法机关受理涉税方面的案件数。
三、“结案数”:
指本报告期内查处结案的件数。
四、“挽回经济损失”:
指司法机关受理税务案件处理结案后,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罚
金及被没收的非法所得和没收的财产折合人民币的总和,其金额的计算,以作出决定
的机关为准。
五、“非法印制发票”:
指非法印制发票案件的件数。
六、逻辑关系:
1、纵栏:1=2+3+4+5+6+7+8+9+10+11+12+13+
14+15
2、横行:11=12+13+14
19=20+21+22+23
表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税务
代理部”等按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机构类别分别填列。
二、“认定资格数”:
指年度内认定税务师资格数,包括考核认定的和经过考试认定的。
三、“其中考取数”:
指通知税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数。
四、“其他从业人员”:
指不具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五、逻辑关系:
1、纵栏:1=2+4+6+7+8+9
2、横行:3=1+2-22
12=4+8
13=5+9
14=6+10-24
15=7+11
《有证个体“双定”户纳税情况统计表》
一、“销售额”、“税额”:
指税务机关核定据以征收的销售额和税额,如实际征收的销售额和税额大于核定
的数额或者有查补税额,则按实际征收的数额(包括查补部分)填报。填报“销售额”
和“税额”均取累计数。
二、“纳税户数”:
指截止季度末止有证个体“双定”户的户数。
三、“每月户平均税额”=(本季度税额之和)÷(“纳税户数”÷3。其中“
本季度税额之和”不包括前面季度的税额。
《增值税票款结报、稽查情况统计表》
一、“一般纳税人”:
指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户数。
二、行业分为“工业”和“商业”,填报时按主营业务归类。
三、“实际按月结报户数”:
指企业实际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月进行票款结报的户数。
“实际按日稽核户数”:
指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票款稽核的户数。
四、“核增销项税额”、“核减进项税额”、“核增应纳税额”、“入库金额”
统计在增值税票款结报、稽核当中产生的数额,填报时取累计数。
五、逻辑关系:
1=2+3;4=6+8;5=4/1;
7=6/2;9=8/3;10=12+14;
11=10/1;13=12/2;15=14/3
《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一、县(市)局向地区、直辖市局填报时,“收到数”为县(市)局请领数。“
发出数”为本期一般纳税人实际领购数。“结存数”为税务机关未发售的专用发票数。
二、地区、直辖市局向区国税局填报时,“收到数”为地(市)向区国税局请领
数。“发出数”为所属县(市)局向一般纳税人出售专用发票的汇总数。“结存数”
为所属县(市)局及本级结存数的汇总。
三、因填开错误作废的专用发票数填列在“发出数”栏,因印钞厂质量问题而作
废的专用发票数在未得到区国税局集中上缴作废通知时,填列在“结存数”栏,并在
“备注栏”注明,通知上交作废后填列在“发出数”栏,并在备注栏说明。
四、改版后的专用发票按原面额填报,但必须注明改版后的情况,即改为何种面
额各多少数量,在备注栏或空白处说明。
五、表中的“种类或代码”栏按“中文四联万位、十万位、百万位,中文七联万
位、十万位、百万位,中英文四联万位、十万位、百万位,中英文七联万位、十万位、
百万位,中文电脑四联、七联,中英文电脑四联、七联”的顺序填报。
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用完一本的,按“一本”填列在“发出数”栏。
七、逻辑关系:
1、本季度“上期结存数”应与上季度“结存数”相等。
2、结存数=上期结存数+收到数-发出数。
县局:结存数=上期结存数+收到数(向地区、直辖市局请领数)-发到数(向
一般纳税人发售数)
地区、直辖市局:结存数=上期结存数(含县市库存本地市二级库存)+收到数
(向区局请领数)-发出数(本级及所属各县向一般纳税人发售数的汇总)。
八、本表单位为本、份(电脑票)。
九、报送时间:县(市)局为季末10日内报送地(市)局,地(市)局为季末
20日内报区局。
《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
一、表中的单位为“本”。
二、“统一发票”:指区国税局[1997]5号文规定的9种发票。
三、“特殊行业发票”:指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票样或印明衔头由区国税局或地
(市)局批准印刷的普通发票(电脑发票除外)。
四、电脑普通发票:指由企业申请,经区局批准,用压感纸印制的发票。
五、其他种类发票:指的是小额定额发票。
《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
一、“领回”
1、“期初”:指期初累计领回数,亦是上期期末累计领回数。
2、“本期”:指本期领回数。
3、“累计”:指期末累计领回数,亦是下期期初累计领回数。
二、“核发”
1、“本期”:指本期核发数。
2、“累计”:指本期末止累计核发数。
三、“作废”
1、“本期”:指本期作废数。
2、“累计”:指本期末累计作废数。
四、“结存”
1、“本期”:指本期末结存数。
2、“累计”:取消不填。
五、“应交工本费”
1、“本期”:指本期发生的应上缴的工本费。
2、“累计”:指本期末止累计应上缴的工本费。
六、“已交工本费”
1、“本期”:指本期上交的工本费。
2、“累计”:指本期末止累计已上交的工本费。
七、“欠交工本费”
1、“本期”:指本期欠交的工本费。
2、“累计”:指至本期末止累计欠交的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按
表上说明填列。
附件2:报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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