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8日 桂国税函[2002]15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邮政企业的实际,补充规
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各地、市、县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
例为不超过本局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6%;区邮政局(包括没有营业收入的直属单
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
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以上规定比例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
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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