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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71号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桂国税发[2002]71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 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将于今年5月30日起在全国开展,自治区国税局将与南宁海 关成立跨部门的工程联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加强领导和便于试点推广工作中的 联络协调。各地国税局和海关要加强对联网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并指定专 人及时解决试点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 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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