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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533号颁布时间:2004-06-02

     2004年6月2日 深地税发[2004]533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试行年 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 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为规范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加 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有 关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凡已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的, 可以按国税发[1996]107号文规定的计征方式,计征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应 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下列3类机构可以认定已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   (一)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 号)和《<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深国资办 [2003]123号)的规定,已实行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的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企业、市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 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 企业、市属二级以下企业。   (二)按照《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 企[2004]11号)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自行建立经营者(仅为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收入的绩效考核制度、发放 标准及办法,并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平时按企业规定领取基本收入, 年度结束后企业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经营者不再领取企业发放的,除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收入或补贴。   三、对已实施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第一类、第二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经市国资部门、市劳动部门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者每一年度基本年薪和 效绩年薪的发放资料,以及经市国资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核 准的经营者奖励年薪的发放资料。   四、对已建立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的第三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公司确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等资料, 以及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实施方案(年薪制实施对象、效绩考核细则规定、年薪 发放标准和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文书受理窗口对第三类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 资料齐备的,移送相关控管科室。控管科室对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送 分局审理(征管)科复核。分局审理(征管)科复核完毕报分局领导签署意见。分局 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意见制作是否同意按年薪制计征方式计征企业经营者工薪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复函送达企业,并同时抄送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建 立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台帐。如第一类、第二类机构不能提供经上级 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发放资料,或第三类机构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 实施情况未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三项的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可不再按国税发[1996] 107号文规定的计征方式计征企业经营者工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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