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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开发销售商品房征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9]475号)

深地税发[1999]475号颁布时间:1999-10-27

     1999年10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475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合作开发销售商品房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9]2 6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合作开发销售“文汇花园”商品房 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请示》中合作建造“文汇花园”商品住宅应纳的营业税由项目合作者中的销 售方,即宝安区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缴纳的意见。   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先税后分”的原则,合作建造“文汇花园”商品住宅的企 业所得税亦应由合作开发本商品住宅的销售方--宝安区新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缴纳,具体 处理意见如下:   1、该项目若能单独核算并能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时,文乐公司为取得“文汇花园”土 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可列入“文汇花园”的开发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其另行作价收 取的“地价”(固定利润)和销售各方收取的定额利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该项目若不能单独并准确地核算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规定采用核定利率的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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