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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64号)

深地税发[2000]364号颁布时间:2000-06-05

     2000年6月5日 深地税发[2000]364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 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如发生财产损失,应在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分局提出 申请,其中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 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检查分局 应在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国税发[2000]46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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