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5日 深地税发[2000]364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
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如发生财产损失,应在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分局提出
申请,其中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
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检查分局
应在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国税发[2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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