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祥云实业公司和市布吉南岭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546号)
深地税发[1997]546号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深地税发[1997]546号
龙岗分局:
你局《关于祥云实业公司和南岭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
税龙发[1997]179号)收悉。深圳祥云实业公司(甲方)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
岭经济发展公司(乙方)合作开发“南岭花园”。该合作项目所用土地的使用权由深圳市国
土局龙岗分局出让给合作双方共同所有,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甲方负责补交该
项目所欠地价款2480000元。甲方补交地价款的行为是属于该合作项目的前期资金投
入,不是甲方独立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甲乙双方合作是属于共同出资合作建房行为,不
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因此该项目完成后,房屋分配
给甲乙双方时不应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甲乙双方将分配给自己的房屋再销售或转让,就应
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