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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39号)

深税联发[1994]39号颁布时间:1994-11-01

     1994年11月1日 深税联发[1994]3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深圳市兼营性外商投资 企业不适用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仍按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前的规定与 本规定有触的,除第二条第(二)项外,以本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4]209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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