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选数码奖券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250号)
深税发[1994]250号颁布时间:1994-05-05
1994年5月5日 深税发[1994]250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自选数码奖
券中奖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款“偶然所得”项目,依20
%的税率由主办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有主办单位都应在支付中奖收入的同时,
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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