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2日 深地税发[2001]78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补充如下意见: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
,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税[20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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