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4日 深税发[1994]202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4]7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
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8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
征收教育费附加。
附件:深府[1994]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4年3月28日 深府[1994]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府[1994]17号文《关于开征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自
199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国发明电[19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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