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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深税发[1994]202号)

深税发[1994]202号颁布时间:1994-04-14

     1994年4月14日 深税发[1994]202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4]7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 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8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 征收教育费附加。   附件:深府[1994]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4年3月28日 深府[1994]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府[1994]17号文《关于开征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自 199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国发明电[1994]2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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