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1996]55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对其固
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问题,由主管征收分局(所)负责核实。
二、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
分从1996年1月1日以来已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可办
理退库手续。
附件:
财税字[199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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