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发[2000]8号)
深地税发[2000]8号颁布时间:2000-02-14
2000年2月14日 深地税发[2000]8号
市人事局:
《关于给予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千禧之年喜
迎我市首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产生,我们认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不仅是公务员队
伍中的楷模,也应该是依法纳税的榜样,因此,荣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个
人所获的奖金仍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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