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
深地税发[1996]76号颁布时间:1996-02-15
1996年2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76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深府办[1996]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精神,暂定我市的特
区综合物价补贴为500元;特区保留津贴为300元。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房补-1600元
(二)公司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600元
房补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市政府有关规
定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个人负担部分,并上缴有关部门专储的住房公
积金。
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深府办[1996]11号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月22日 深府办[1996]11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
995]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
二、企业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宝安、龙岗两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上述
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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